關于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投訴處理程序的通知
各縣區(功能板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和《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實施辦法》(蘇建規字〔2016〕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正當合法權益,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的投訴處理工作,保障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活動依法開展高效運行,現對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處理投訴的工作程序進行進一步規范和明
確,具體如下。
第一條 本通知用于規范我市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所述投訴均指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產生的投訴,所述監管部門均指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部門。
第二條 連云港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受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負責市本級項目投訴的審查受理和調查處理,指導各縣區(功能板塊)的投訴處理工作。各縣區(功能板塊)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負責本轄區的投訴處理工作。
第三條 監管部門處理投訴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公平公正效率原則,堅持嚴格依法行政和公共利益為重的價值導向。
第四條 監管部門收到投訴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投訴的管轄權屬、主體資格、提出程序、提出期限和投訴材料完整合規性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提出人送達《投訴受理情況告知書》。
對于符合投訴受理條件并決定受理或監管部門超過期限未作是否受理答復的,收到投訴材料之日即為受理日。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法律法規規定異議前置的,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作出書面異議答復后,異議人認為異議處理過程或結果違法違規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管部門提出投訴。
以下情形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一)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
(二)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三)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遞交投標文件之日在20日及以上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遞交投標文件之日在10日至19日的,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日前提出。
第六條 依法應當先提異議的,監管部門應對招標人處理異議的情況進行審查,并視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必要時,可以向招標人發出行政監督意見。
(一)投訴人依法依規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受理而未受理的,可以責令招標人依法受理;
(二)對于已經受理的異議,招標人在未查清事實或爭議事項尚無定論的情況下作出異議回復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查清事實、依法處理;
(三)招標人受理異議后超過法定期限未作書面答復的,
可以責令招標人作出書面答復;
(四)對于明顯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異議,招標人仍予以受理并暫停招標程序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改正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履行招標程序;
(五)監管部門發現招標人涉嫌違紀違法的,可以將相關線索移送具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部門或公安部門。
招標人收到監管部門送達的行政監督意見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或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部門可以將相關文書告知投訴人并抄送具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部門。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經審查,投訴事項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范圍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監管權限的部門提出投訴;對于本轄區建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而未招標的,視為具有監管權限。
第八條 投訴人應為所投訴項目的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中,其他利害關系人指以下主體:
(一)項目招標人;
(二)招標項目的使用人;
(三)本可參與資格預審或投標,但因該項目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等情況,致使其不能參加投標的潛在投標人;
(四)與招標項目相關的貨物或者服務的特定供應商、分包人;
(五)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提出投訴的其他主體。
監管部門審查投訴主體資格時應當對提出人的身份、勞動關系、授權委托的真實有效性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到場配合。
第九條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有效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對招標人不受理異議提出投訴的,自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之日起計算;
(二)對招標人接收異議材料后不作書面答復提出投訴的,自超過規定的答復時間的次日起計算;
(三)認為招標人的異議處理結果違法違規的,自收到或視為收到異議答復之日起計算;
(四)對無需先提異議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投訴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五)投訴有效期限的最后1日為節假日的,順延至該節假日后的第1個工作日。
第十條 投訴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或通過規定的網絡渠道送達電子投訴材料。投訴材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被投訴人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違法違規的主要事實;
(三)認定其違法違規的文件依據;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必要的證明材料和有效線索。
第十一條 經審查,投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監管部門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提出人:
(一)投訴事項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范圍的;
(二)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利害關系人,或未提供真實名稱和有效聯系方式的;
(三)超過規定的投訴期限的;
(四)應當先提異議的事項未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
(五)投訴材料不符合規定,未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和明確請求的;
(六)招標人已暫停招投標活動并正在對異議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處理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第十二條 監管部門應當對惡意投訴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規范和遏制。惡意投訴是指投訴主體超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客觀需要,以排擠競爭對手或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而實施的投訴行為。投訴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惡意投訴:
(一)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
料進行投訴的。投訴材料中包含按照現行規定其不應掌握的內容,而相關主體無法給出合理說明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二)以投訴為要挾向其他相關主體索要錢物,或要求分包部分工程、轉包全部工程的;
(三)其他與維護其合法權益無關的投訴。
以下情形視為以阻礙項目進展或不當競爭為目的,可以認定與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無關:
(一)異議處理過程已經證實異議人所提事項不屬實,相關主體繼續基于該不實事項提出投訴的;
(二)異議處理過程已經證實異議人所提事項不成立,相關主體無新的證據、依據,繼續就該事項提出投訴的;
(三)無明確主張或無正當請求,但堅持提出投訴的;
(四)相關主體非所投訴項目的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但堅持提出投訴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與維護合法權益無關的投訴行為。
屬于惡意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駁回,依據蘇建規字〔2017〕1號文件第(十五)條規定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投訴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監管部門不予受理或駁回投訴的,如果發現存在
違法違規的有效線索,應當查清事實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處理投訴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調查取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相關主體進行函詢或約談,并制作書面記錄;
(二)對投訴材料中提供的證據進行完善和核實;
(三)對投訴材料中提供的有效線索進一步取證;
(四)對必要的文件資料進行調取;
(五)其他有利于證實違法違規行為和完善證據鏈的調查問詢或現場取證。
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查證違法違規行為的實際需要進行調查取證,不得隨意擴大調查取證范圍,不得對超出監管職權或與投訴無關的內容進行問詢和查證。
第十五條 監管部門處理投訴過程遇到以下情形,原則上應通過市招標投標行業協會組織專家評議:
(一)涉及法律法規適用或專業技術問題,監管部門難以有效判定的;
(二)涉及大型及以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或評定分離的項目的投訴;
(三)其他社會影響面大、爭議性強的投訴。
專家評議意見可以作為監管部門決策和判定的主要依據。監管部門應當匯總現有證據、法律依據和專家評議意見,組織內部集體討論、綜合研判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
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并按照規定通知相關主體。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七條 各縣區(功能板塊)監管部門應當于送達不予受理告知書或投訴處理決定書的3個工作日內,將投訴人送達的投訴書和監管部門作出的《投訴受理情況告知書》或《投訴處理決定書》報送市招標辦備案。
第十八條 監管部門處理投訴應當盡可能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不得接收相關主體給與的錢財物,不得參與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宴請。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11號令)《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實施辦法》(蘇建規字〔2016〕4號)規定執行。
本通知由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市招標辦負責具體實施并指導落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連建發〔2018〕96號文件同時廢止。
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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