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功能板塊)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明確如下。
一、監督招標人落實主體責任
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充分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級相關文件規定的招標人主體責任制度,監督招標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重點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監督招標人選好用好招標代理
監管部門應當監督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充分考慮項目規模、技術復雜程度、代理機構的專業能力和從業表現;鼓勵招標人根據年度招標代理綜合評價結果,擇優選擇規模和技術能力適宜的代理機構;監督招標人加強對所委托招標代理行為的監督管理,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糾正,并將違法違規行為報送相關監管部門。
(二)監督招標人做到項目應招必招
國有資金項目合同估算價規模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第五條規定標準的,必須依法招標。必須招標項目依法依規拆分為多個標段發包的,均應依法招標。監管部門應當監督招標人依法選擇項目發包方式,做到必須招標項目嚴格依法招標、依法招標項目全部進場交易。
(三)監督招標人規范編制招標文件
監管部門應當監督招標人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政策文件的規定并結合項目實際需要編制招標文件,設置合理合規的資質條件要求和評標辦法;技術要求復雜或大型及以上項目在發布招標文件前應對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及最高投標限價進行內部審查,必要時可以通過市招標投標協會組織專家評議;招標文件中不得設置違反規定的限制性條款,不得設置明顯高于或低于項目建設需要的資質、業績、證書、標準、參數等要求。
(四)監督招標人開展評標準備工作
根據《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20號)規定,招標人要積極落實評標準備工作。監管部門應當監督招標人按照連建發〔2025〕145號文件規定及招標文件約定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并向評標委員會提交審查報告。
(五)監督招標人依法履行關鍵程序
監管部門應當監督招標人自覺遵守行政部門關于開評標現場的規定,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組織開標評標,維護開評標現場秩序;監督招標人收到評標報告后進行復核,發現評標委員會或評標專家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評審的,或者評標專家的打分與其他評標專家的平均分正負偏離20%及以上的,應當要求評標委員會或該評標專家作出書面說明闡述理由,發現違法違規的應當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監督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評標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或投訴的,招標人應在5日內按規定的格式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發布中標結果公告;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書面合同的實質性條款必須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一致,不得與中標人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監督招標人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通過省建設工程招投標行政監督平臺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提交系統的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2.資格預審文件(如有)和招標文件;
3.答疑或補充通知文件(如有);
4.投標報名表、開標記錄和定標記錄(如有);
5.評標準備審查報告;
6.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
7.中標通知書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六)監督招標人依法依規處理異議
監管部門應當監督招標人,對符合規定受理條件的異議要予以受理,并按照規定期限調查核實、作出答復,重大爭議事項應當組織專家評議;不得在未查清事實或爭議事項尚無定論的情況下作出異議答復;異議答復內容應當涵蓋已受理的所有異議事項。
異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不予受理并告知提出人:
1.超過規定的異議期限的;
2.異議提出主體不是投標參與人或利害關系人的;
3.未提供書面材料,亦未通過規定的網絡渠道提出,僅以電話、口頭方式或者其他未按規定方式提出的;
4.異議材料中包含按照現行規定提出人不應掌握的內容,涉嫌非法取證或違法串通的;
5.法律法規及招標投標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以上不予受理情形中,異議材料提供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必要證據或有效線索的,招標人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相應處理。必要時可以報告行政監督部門,暫停招標程序,直至查清事實。
(七)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屬于招標人應當遵守的事項或履行的義務
監管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招標人加強內控制度建設,自覺落實招標主體責任。招標代理應當利用自身專業能力協助招標人依法履職,并對招標人不依法履職的行為進行提醒反饋。對于招標人及其代理機構落實上述事項不到位的,監管部門將按照相關規定并視情節作出處理。
二、完善招標代理評價管理
為落實《住建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要求,加強招標代理機構事中事后監管,參照上級部門關于招標代理信用評價標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督指導市招標投標協會,對在我市從業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在從業基本條件、實際經營行為和其他信用表現等方面,每年開展一次綜合評價。評價結果通過連云港市住建局網站和有關平臺向社會公布,為行政部門開展分級分類監管提供依據,供招標人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時提供參考。
三、促進評標專家履職盡責
各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蘇政務辦發〔2023〕40號和蘇建規字〔2014〕3號文件對評標專家開展“一標一評”,促進專家依法依規履職盡責;積極推廣落實網絡遠程異地評標,保障評標結果公平公正,推動優質專家資源跨省市、跨行業互聯共享。
根據省住建廳相關文件和市政府要求,采用綜合評估法對技術標進行主觀打分的施工、勘察、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完成后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估算價200萬及以上的建設工程監理、400萬及以上的建設工程材料設備招標必須執行遠程異地評標。我市其他建設工程招標原則上采用遠程異地評標。含方案設計的招標、含樣品評審的貨物招標等不宜異地評審的,由招標人提出,經監管部門審查同意可以不采用遠程異地評標。不采用遠程異地評標的,招標人可以抽取異地評標專家至本地評審。
四、促進市場主體誠信履約
為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從業、誠信履約,有效減少圍串標現象發生,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或增加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確定的項目負責人應參與所投項目的投標、答辯、異議、投訴及標后實施過程,并持有法人授權書和適當期限的社保繳納憑證。
(二)項目負責人和項目部組成人員名單應在合同中明確,同時明確項目負責人未按要求參加相關程序的后果;
(三)拒絕因招標投標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惡意投訴、不當競爭等不良行為,正在“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網”公示期間的企業參與投標。
(四)在施工現場安裝生物識別網絡管理系統(費用按照省住建廳公告〔2019〕19號執行)的承諾。
(五)明確項目負責人未按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和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五、試行備案材料容缺機制
為提升招標工作效率,防止場外標和規避監管,各地可探索試行柔性執法,經初步審查和集體研究后,結合實際采取以下容缺機制:
(一)對列入地方政府建設任務而暫不能提供立項批文的項目,項目實施部門提供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目標任務計劃、會議紀要等文件后,招投標監管部門可啟動容缺機制,先行同意其在監管系統平臺繼續履行項目登記、招標發包等手續,待項目立項批文完成后及時補充完善。
(二)對建設任務重、工期緊的項目,招標人已經按規定履行圖紙審查程序的,圖紙審查部門出具圖紙通過技術性審查證明,招標人上傳備案后即可開展招標程序,待招標人領取審查合格證后補充備案。
(三)對撥款方式特殊而必須盡快實施的項目,無法提供建設資金全部到位的銀行流水證明的,招標人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即可視為項目資金已落實,進而開展招標程序:
1.財政部門出具的明確項目資金由財政支付的文件;
2.銀行出具的流水證明顯示已經到位數額達到項目估算價的30%,且招標人提供其他材料證明剩余資金有明確的來源,能夠保證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
六、創新舉措落實上級政策
(一)關于保障投訴處理公正合法
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重大爭議事項專家評議制度,處理投訴過程遇到重大爭議事項原則上應通過市招標投標協會組織專家評議,以專家評議意見為基礎綜合研判作出決定。各縣區(功能板塊)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完成投訴處理后,應當及時將《投訴處理決定書》等必要材料報送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
(二)關于規范投訴行為
招標投標異議投訴是企業維護合法權益的渠道。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規范投訴行為,對惡意投訴行為進行遏制。企業一年內4次在全省投訴反映情況不屬實,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的,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在“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網”等指定媒介上公示1個月。
上述“投訴反映情況”包括在同一項目或不同項目實施的異議、投訴、信訪、舉報、復議、訴訟行為;“不屬實”包括反映的主要事實與實際不符,及對執法部門、相關主體和個人進行的不實檢舉、控告等。
(三)關于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處理
兩次招標均因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少于3個或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不足3個而流標的,招標人可以依據省政府令第120號規定,優先邀請已提交資格預審文件的申請人或者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進行談判。談判前,招標人應報請監管部門備案。
招投標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督,審查第一次招標失敗的原因,是否存在資質、條件、參數、標準、業績等要求過高問題;檢查第二次招標時是否采取了調整招標方式、降低投標要求等實質性措施。必要時,監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評議,根據評議意見綜合研判作出相應處理。
(四)關于投標保證金收退
建設工程投標保證金實行統一線上收退,應當支持銀行轉賬和電子保函方式繳納,可以使用信用承諾代替投標保證金,收取金額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我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按照住建部令第89號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人民幣;貨物招標按照7部委令第2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勘察設計招標按照8部委令第2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對于工程總承包(EPC)招標投標保證金的限額,以材料或設備采購為主的項目可以參照貨物招標標準,其余參照施工招標標準。
(五)關于遏制串通圍標和掛靠資質等違法行為
為提高招標效率,遏制串通圍標和掛靠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招標文件內容作出如下規定:
1.類似工程業績的技術指標應與招標工程相類似,造價和面積量化指標應結合項目實際需要,依據蘇建規字〔2017〕1號文件合理設置。
2.大型及以下且無技術復雜性的施工項目原則上不采用全部入圍法。招標文件應明確低價排序法、均值入圍法、抽簽入圍法、合成入圍法中兩種及以上入圍方式,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3.招標文件公布的信息中不得包含綜合單價和綜合單價分析表。
本通知由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連云港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并指導各縣區(功能板塊)落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連建發〔2018〕213號、連建發〔2021〕336號、連建發〔2021〕338號文件同時廢止。
連云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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