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可以怎樣維權?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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