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3-0040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13-07-02 |
標 題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辦發〔2013〕6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2日
連云港市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構建職責明晰、評價科學、監管有序、重點突出的安全生產監管機制,保障全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其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堅持行業優先、屬地監管、分類指導、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連云港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負責具體工作的實施。
各縣區(含各園區管委會、新城新區建設指揮部,下同)安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縣區安委辦具體負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摸底調查、分類分級、日常監督管理以及建立監管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基礎臺帳等各項工作。
承擔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連政規發〔2011〕1號)等文件要求,履行行業管理和專業監管職責,具體負責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日常監督管理以及建立監管基礎臺賬等各項工作,對各縣區、管委會、指揮部等屬地管理單位在分類分級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專業問題給予指導。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市屬地管理單位、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管,并承擔職責范圍內工礦商貿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和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分類分級管理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新建生產經營單位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并在新建單位實際開展生產經營活動30日內將其納入分類分級管理范圍。無行業管理部門或者行業管理部門不明確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屬地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章 分類分級
第六條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和行業監管歸屬,我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分類參照《國務院安委辦關于印發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2〕28號),將20個國民經濟行業大類,分為151類生產經營單位,分別對應相應的安全生產行業管理部門。
第七條 工礦商貿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分級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等級為基礎,并結合我市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現狀和企業實際,從高到低劃分為A、B、C、D四級。
2013-2014年,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全面實現的過渡期,工礦商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分級標準適用現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劃分。
從2015年起,全市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分級適用國家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等級,即通過國家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評定為一級的生產經營單位為A級,通過國家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評定為二級的生產經營單位為B級,通過國家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評定為三級的生產經營單位為C級,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為D級。
第八條 建筑施工、交通運輸、人員密集場所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級管理工作,按照行業優先原則,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并報同級安委辦備案。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分類等級及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由企業及時登陸《江蘇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填報。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初次定級直接定為D級:
(一)上一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含急性工業中毒事故)的;
(二)上一年度發生2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上一年度發生重大涉險或重大社會影響事故的。
第十一條 已納入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管理工作范圍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單位申請或行業管理部門、屬地管理單位決定,退出《信息系統》:
(一)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已辦理注銷登記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撤銷、解散的:
(三)歇業或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滿6個月的;
(四)新(改、擴)建項目的承建單位,該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
第十二條 各級安委辦應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信息系統》應用業務的推廣、培訓和管理工作,督促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積極填報隱患排查治理信息。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級要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變化及生產經營實際、重大隱患治理等情況,及時更新。
第三章 級別升降
第十四條 在日常監管中,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逐級降級:
(一)當年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含急性工業中毒事故)的;
(二)一年內受到3次及以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
(三)存在三級以上重大事故隱患,且整改不力,或未經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四)發生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造成較大以上社會影響的;
(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指令,抗拒安全生產執法的。
第十五條 在日常監管中,D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述情形的,納入黑名單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出現應當降級情形的,由行業管理部門或者屬地管理單位在7日內確定,并在確定后7日內報同級安委辦備案。
第十七條 較低級別的生產經營單位,通過整改,安全生產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提升的,報屬地各縣區、管委會、指揮部安委會及相關部門,申請提高級別,原則上實行逐級升級。
當年被給予升級、降級的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不得提出升級申請。
第十八條 被給予降級的生產經營單位,整改完畢后應及時向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報備。屬地行業主管部門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7個工作日內報同級安委辦備案,作為以后逐級升級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升、降級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向作出處理決定的監管部門提出申辯。相關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進行核實,并通過《信息系統》予以答復。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屬地管理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差別化監督管理。A、B級單位以自我管理為主,屬地管理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實施監督檢查為輔;C、D級單位是監督檢查的重點,屬地管理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其執法檢查頻次和指導力度。
屬地管理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生產經營單位不同類別、不同級別確定監督檢查頻次,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并報上級或同級安委辦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同一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涉及不同監管部門的,有關部門之間應建立聯動機制,共享監管信息,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定期分析分類分級管理工作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報送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年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總結。
第二十三條 市安委辦每年不少于1次,組織開展對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日常監管情況的督查,并根據階段性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及時開展有針對性專項整治或專項檢查活動。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安全生產分級管理代替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已納入安全生產分級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因新(改、擴)建及其它原因導致基礎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向行業管理部門或屬地管理單位報備,30日內更新《信息系統》數據庫,并報同級安委辦備案。
第五章 考核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安委會將分類分級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進行評比和表彰。
第二十七條 C級以上生產經營單位享有市級以上各類安全生產榮譽的參評資格,A、B兩級優先;D級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隱患的,在督辦的同時,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條 屬地管理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辦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
(一)本轄區遺漏登記生產經營單位數量超過總量10%的,或本系統遺漏登記監管單位數量超過總量5%的;
(二)對生產經營單位級別核定出現錯誤數量超過抽查確認總數10%的;
(三)督查發現實際檢查情況與上報情況不一致的;
(四)對新(改、擴)建項目正常生產經營后未按要求及時納入分類分級管理的。
第二十九條 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執行掛牌督辦制度,在限期內未治理到位的,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并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