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k12498411/2016-00527 | ||
| 發(fā)布機構(gòu)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fā)文日期 | 2016-10-24 |
| 標 題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連云港市機動車駕駛?cè)宋拿鹘煌ㄐ庞霉芾磙k法(試行)的通知 | ||
| 文 號 | 連政辦發(fā)〔2016〕141號 | 主 題 詞 | |
| 內(nèi)容概述 | 為推進誠信連云港建設,加強交通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提高機動車駕駛?cè)宋拿鹘煌ㄋ刭|(zh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jù)《江蘇省機動車駕駛?cè)宋拿鹘煌ㄐ庞霉芾磙k法(試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關于深入實施江蘇文明交通工程的工作意見》《連云港市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 ||
| 時 效 | 根據(jù)《市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guī)范性文件的通知》(連政發(fā)〔2020〕95號),此文件已廢止。 | 文件下載 | |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連云港市機動車駕駛?cè)宋拿鹘煌ㄐ庞霉芾磙k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機動車駕駛?cè)宋拿鹘煌ㄐ庞霉芾磙k法(試行)》已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連云港市機動車駕駛?cè)宋拿鹘煌ㄐ庞霉芾磙k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誠信連云港建設,加強交通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提高機動車駕駛?cè)宋拿鹘煌ㄋ刭|(zh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jù)《江蘇省機動車駕駛?cè)宋拿鹘煌ㄐ庞霉芾磙k法(試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關于深入實施江蘇文明交通工程的工作意見》《連云港市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機動車駕駛?cè)撕蜋C動車所有人在我市境內(nèi)發(fā)生的交通失信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會同教育、人社、住房、建設、交通、人民銀行、保監(jiān)等相關部門共同實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記錄機動車駕駛?cè)恕⑺腥说牡缆方煌ò踩`法、交通事故等信息。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gòu)成一般交通失信行為:
(一)上路行駛機動車未懸掛車牌或故意遮擋車牌的;
(二)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機動車的;
(四)渣土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公路客運、旅游客運、駕駛?cè)艘粋€記分周期內(nèi)駕駛證被記4分以上(含4分,下同)的;其他機動車駕駛?cè)艘粋€記分周期內(nèi)被記滿12分,或因其他交通安全違法處罰記錄累計20次以上的;
(五)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年度闖紅燈、超速行駛等交通安全違法處罰記錄累計20起以上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gòu)成較重交通失信行為:
(一)因危險駕駛罪或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不構(gòu)成犯罪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駕駛許可的;
(五)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校車標牌、駕駛證,或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六)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機動車并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2次以上沒有參加定期安全技術檢驗的;
(八)汽車所有人在汽車達到強制報廢標準1年后仍沒有辦理注銷登記的;
(九)渣土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公路客運、旅游客運駕駛?cè)艘粋€記分周期內(nèi)駕駛證記滿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十一)機動車駕駛?cè)艘粋€記分周期內(nèi)發(fā)生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十二)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gòu)成嚴重交通失信行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償通知書后,有能力履行但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償還義務的;
(三)機動車駕駛?cè)艘粋€記分周期內(nèi)發(fā)生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所屬機動車每年度涉及較重交通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第七條 公安、教育、人社、交通、銀行、保險公司等單位應按規(guī)定將文明交通信用與職業(yè)準入、個人信貸、車輛保險、評優(yōu)評先等掛鉤,主動查詢機動車駕駛?cè)恕⑺腥宋拿鹘煌ㄐ庞糜涗洠瑢煌ㄊ判袨槿藢嵤┫鄳獞徒洹?/p>
第八條 各級機關、各類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員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取消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人報考應聘資格。
各級機關及各類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行業(yè)機構(gòu)不給有較重或嚴重交通失信記錄的人授予榮譽稱號。
第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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