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191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4-05-20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水處理費等行政性收費征管工作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4〕113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等行政性收費的征收管理,規范收費工作,建立健全收費機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水處理費等行政性收費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污水處理費等行政性收費的征收管理,規范收費工作,建立健全收費機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建設局負責征收市區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城市附加、水資源費,收取的費用納入市財政統一管理。各縣城市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征收轄區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城市附加、水資源費,收取的費用納入縣財政統一管理。
二、凡是使用城市公共自來水的用戶(含居民、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部隊、學校、工商企業等)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城市附加、水資源費,由市建設局委托市自來水公司在收取自來水費時一并征收,不得漏征。
市區內凡是使用自備水源,并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單位,由市建設局按市物價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污水處理費。
改制后的市區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正式掛牌后適用本文中有關市自來水公司的條款。
三、嚴格執行征收政策,進一步加強征收管理
(一)根據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上述費用采取“同城特約委托收費”的征收辦法,由收費單位與用水單位簽定托收合同,建立同城特約收費關系,任何單位不得無故拒簽。
(二)自來水用戶應當繳納的污水處理費、城市附加、水資源費全部由市自來水公司委托相關銀行代收。市自來水公司所設水費征收窗口,由財政部門指定銀行上門服務,取消市自來水公司自行收取用戶現金業務。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上述費用。對于拖欠費用的單位和個人,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三個月以上未繳納的單位,由市自來水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報請市建設局按規定追繳。
(四)上述費用的征收要接受市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以保證按標準應收盡收。
四、切實加強資金管理。按照經營性收費、行政性收費實行分別入帳、分別管理的原則,污水處理費、城市附加、水資源費直接繳入市財政局開設的污水處理專用帳戶。該帳號只收不支,并于每月底由銀行將該帳戶余額直接劃轉至市財政局指定的財政專戶。
五、污水處理費、城市附加、水資源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確有困難的,由企業、單位遞交書面申請,經市財政局會同市建設局提出審核意見,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本通知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我市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