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4-00192 | ||
| 發(fā)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fā)文日期 | 2004-05-31 |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調整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 | ||
| 文 號 | 連政發(fā)〔2004〕119號 | 主 題 詞 | |
| 內容概述 | 為統一有關政策,減輕企業(yè)負擔,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蘇政發(fā)[2003]6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教育費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費、人民教育基金征收辦法作適當調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 ||
| 時 效 | 根據《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宣布廢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決定》(連政發(fā)〔2018〕11號),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載 | |
市政府關于調整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統一有關政策,減輕企業(yè)負擔,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蘇政發(fā)[2003]6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對教育費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費、人民教育基金征收辦法作適當調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教育費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費
(一)取消對農村鄉(xiāng)(鎮(zhèn))、村辦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等按銷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辦法,對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征收教育費附加。
(二)將原“教育地方附加費”更名為“地方教育附加”。
(三)取消對鄉(xiāng)鎮(zhèn)以上(含鄉(xiāng)鎮(zhèn))的建房單位(或個人)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按照建筑面積定額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費。
(四)改變對農村鄉(xiāng)(鎮(zhèn))村辦企業(yè)(含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私營企業(yè)以及聯營、聯戶、股份合作制等企業(yè)按銷售收入或營業(yè)收入總額的1‰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費的計征辦法。對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和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仍執(zhí)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六)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統一由各級地稅部門負責征收,資金繳入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七)各級地稅部門征收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解決,不再從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支付代征費用。
二、關于人民教育基金
(一)將“人民教育基金”更名為“地方教育基金”。
(二)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范圍和標準按原人民教育基金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即:對在我市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在職人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集體企業(yè)、民營企業(yè)在職職工,“三資”企業(yè)的中方在職職工,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有工資收入的個人均按規(guī)定征收地方教育基金。征收標準為:月工資收入(以國家統計局勞動工資的統計口徑為準)在300—499元的,每人每年交納20元;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交納40元。地方教育基金于當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繳納。
(三)地稅部門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繳入同級國庫;其他征收部門征收的地方教育基金集中上繳市、縣財政專戶,年終由市、縣財政一次繳入同級國庫。地方教育基金納入預算管理。
(四)征收機構代征地方教育基金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安排解決,不再從地方教育基金中提取或支付代征費用。
三、各級、各部門要認真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組織貫徹落實,并做好新舊征收辦法的過渡和銜接工作。市財政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征收和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本通知下發(fā)后,原我市有關教育費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費、人民教育基金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