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k12498411/2006-00738 | ||
發布機構 |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06-05-25 |
標 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價格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連政發〔2006〕10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連云港市價格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一屆政府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 ||
時 效 | 有效 | 文件下載 | 連政發〔2006〕107號.pdf |
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價格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價格監測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一屆政府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連云港市價格監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和規范價格監測工作,保證價格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價格監測在調控經濟、維護穩定和價格監管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改委《價格監測規定》、《江蘇省價格監測規定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價格監測,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宏觀經濟調控、社會發展和價格管理的需要,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成本變動情況進行跟蹤、采集、分析、預測和發布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重要商品、服務的項目,根據國務院和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的目錄確定。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需要價格監測的重要商品、服務的具體項目進行補充,并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條 價格監測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調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務價格,以及相關成本與市場供求的變動情況;跟蹤反饋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以及重大價格政策措施出臺后的市場反映;實施價格預測、預警,并及時提出對策建議。
第四條 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測工作,建立健全價格監測機構,明確價格監測工作職責,配備相應的價格監測工作人員,組織開展價格監測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和支持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價格監測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監測工作的需要,完善監測手段,加強價格監測信息采集、處理、反饋、傳輸的設備和網絡建設,建立全市統一的價格動態監測網絡系統。
第六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實施全市統一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
第七條 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價格監測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化情況;
(二)被監測商品和服務成本變化情況;
(三)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趨勢預警預報;
(四)有關價格政策執行和建議情況;
(五)與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有關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情況下價格監測與預警預報應急機制。當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嚴重自然災害等情況,市場價格出現或者可能出現異常波動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測,準確掌握市場價格動態,及時科學分析和評價上報價格監測數據,每天報送價格監測報告和價格形勢分析報告;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開展24小時價格監測,出現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報送,緊急情況應當在2小時內報送。
第九條 價格監測以周期性價格監測和定點價格監測為基礎,同時,對重大經濟問題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價格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項調查、臨時性調查。加強對涉及居民基本生活、涉企及“三農”等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動態監測與趨勢分析。
第十條 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指定有關單位作為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證書或者標志牌。
非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和個人有義務配合價格監測機構開展價格監測工作。
第十一條 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選擇應當具有代表性,其報送的監測數據應當反映當地的價格水平;
(二)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模范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市場信譽良好;
(三)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管理范圍和分工權限確定本轄區的定點單位,不得重復指定;
(四)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相對穩定,以保證監測數據的連續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要求價格主管部門對其承擔的提供價格監測資料的工作給予培訓、指導和幫助;
(二)有權要求價格主管部門無償提供其承擔報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全市平均價格資料;
(三)有權拒絕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內容和程序進行的監測活動。
第十三條 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測調查;
(二)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的價格監測資料,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三)建立價格監測的內部管理制度,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價格監測資料的收集、整理與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 價格監測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和程序進行價格監測;
(二)在調查、采集價格資料時,必須按規定出示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價格監測調查證,使用規范、統一的價格監測表格或上報軟件;
(三)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專業培訓和考核,具備履行價格監測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
(四)負責與價格監測定點單位的工作聯系,及時反映情況,幫助解決監測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第十五條 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價格監測資料做好價格信息發布和咨詢工作,為社會和企業服務。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及服務價格監測資料和預測信息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取得的屬于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價格資料,應當保密。
第十七條 價格監測工作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監測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監測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價格監測定點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提供價格監測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價格監測資料的,由下達監測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取消其價格監測定點單位資格;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價格監測定點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對價格監測工作造成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