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市區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完善市區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連發改價格發〔2019〕119號)
市區各相關經營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服務連云港生態文明建設,加大力度促進新能源汽車發展,根據《江蘇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蘇發改工價發〔2018〕1295號)精神, 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現就市區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收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
(一)對向電網經營性企業直接報裝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電壓等級滿1千伏的,參照1-10千伏電度電價水平執行)。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電費。經營企業可選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選定后在12個月之內應保持不變。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它”類用電價格;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的合表用戶電價,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其峰谷分時電價在合表用戶電價基礎上,高峰時段(8:00-21:00)每千瓦時上浮0.03元,低谷時段(21:00-次日8:00)每千瓦時下浮0.17元?!?/span>
二、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收費
(一)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費兩項費用。其中,電費按國家和省有關電價政策執行。充電服務費按照充電電度收取,商用車及七座(不含)以上乘用車充電設施服務費最高價格為0.73元/千瓦時,七座以下乘用車充電設施服務費最高價格為0.39元/千瓦時。連云港市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旗下純電動客車充電服務收費標準,按連價工〔2017〕101號文件規定自主協商執行。
(二)電動汽車換電服務費仍按照《省物價局關于明確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和服務價格的通知》(蘇價工〔2014〕69號)執行。
(三)高速公路服務區快充站充電服務費(不含電費)按照不高于0.70元/千瓦時執行?!?/span>
三、有關要求
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相關規定,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充換電服務費、電費等內容,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價格政策落實到位。各縣、贛榆區發改委根據當地實際,參照本通知要求制定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服務價格標準。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出臺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連云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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