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價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清單》解讀
《連云港市政府定價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清單》(連價服〔2017〕89號)于8月3日印發,清單公布了政府定價的11項中介服務事項,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現就《清單》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說明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行為,加強中介服務收費監管,維護委托人和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行業健康發展,2016年12月,市政府辦印發了《市政府部門行政許可中介服務事項清單》(連政辦發〔2016〕159號),涉及13個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事項。目前我市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方式分為市場調節價和政府定價,其中又包含了已經停征、取消或者由審批部門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的收費項目。出臺的此《清單》,對中介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作了要求。
二、主要內容
本《清單》公布了11項政府定價的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事項,其中收費項目有3項,主要包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尾氣檢測、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不向申請人收費的有8項,這其中不再要求申請人自行委托改由審批部門委托中介機構并付費的項目有3項,分別是氣象局的建(構)筑物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圖紙專業審核技術服務、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施工質量監督、竣工檢測技術服務和水利局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停征的收費項目有4項,分別是衛計委的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檢測、衛生檢測技術服務2項和交通運輸局的計量、檢測儀器設備檢定;取消的收費項目1項,是衛計委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相關要求
(一)凡納入《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要嚴格按照相關文件依據和收費標準執行。市物價局將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內容,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按照規定已停征、取消或由行政機關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的收費項目,行政機關不得再向行政相對人收取費用。連政辦發〔2016〕159號公布的但未列入本《清單》的中介服務事項,凡需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平等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二)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依照規定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為其行政許可提供技術服務,必須通過競爭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費用由行政許可部門支付并按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不得再向行政相對人收取任何費用。
(三)行政機關應當在行政許可窗口、網站公示行政許可事項、中介服務事項、設定依據、收費標準、服務時限、規范要求等,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申請人接受指定的中介機構的有償服務。
(四)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或者誘導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或者推動中介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五)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合同應當包括委托服務事項、服務內容、服務時限,雙方權利和義務、收費項目、收費金額、付款時間、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不得在價外和合同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費用。中介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不提供合法票據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六)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許可中介服務收費價目表,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單位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七)各級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要加強對《清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取費用、減少服務內容和相互串通、操縱中介服務市場價格等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八)《清單》公布的是2017年7月31日前政府定價管理的收費項目,自8月3日起執行,原《連云港市政府定價的涉企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收費目錄》(連價服〔2016〕9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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