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殘疾人保障條例
(2025年8月28日連云港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五章 文化體育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保障工作。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侮辱、侵害、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增長的經費保障機制。
開發園區、云臺山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相關職責,做好殘疾人保障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殘疾人工作,明確專職工作人員,支持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等參與殘疾人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保障相關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信息共享平臺。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體育、醫療保障、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數據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殘疾人保障相關工作。
第六條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服務;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職責,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盲人協會、聾人協會、肢殘人協會、智力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等專門協會,應當加強與本類別殘疾人的聯系溝通,反映殘疾人的愿望和需求,組織開展各類服務項目和活動,幫助殘疾人解決實際困難。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鼓勵志愿服務組織為殘疾人提供志愿服務。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殘疾人權益保護、愛心助殘、創業就業先進事跡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推動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司法救助,有條件的縣(區)應當設立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點,選派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駐點開展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支持引進和培養具備手語翻譯能力的法律服務工作者,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享受政府優待扶助政策的重要憑證。
殘疾人證由縣(區)殘疾人聯合會發放。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共同確定的殘疾評定定點醫院,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殘疾類別、等級評定工作。
第二章 預防和康復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針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災害、環境污染和其他致殘因素,組織相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的程度。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民政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廣泛動員,加強婚檢、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宣傳,引導社會關注“健康寶貝工程”的產前和新生兒疾病篩查免費項目,降低致死致殘出生缺陷發生率。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性殘疾人康復中心,縣(區)建立殘疾人康復中心;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有條件的二級甲等及以上專科醫院應當設立康復科,具備條件的,鼓勵組建跨學科兒童發育評估與康復治療中心;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康復室,配備必要的康復訓練器材,開展適宜的康復服務項目。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康復機構管理,完善康復人才培養制度,加強康復訓練、輔具適配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將康復訓練指導納入全科醫生專業培訓內容,定期組織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培訓。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創辦殘疾人康復機構。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人心理健康服務工作。
衛生健康、民政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殘疾人心理健康服務業務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心理健康服務納入城鄉社區服務內容,支持在社區設立心理咨詢服務室,發揮社區專兼職社會工作者和心理衛生工作者作用,探索社會力量引入方式,為殘疾人及其家屬提供心理輔導、情緒疏解等心理健康服務。
鼓勵各助產機構開展孕期健康教育,普及兒童孤獨癥防治知識。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對嬰幼兒和學齡前兒童心理以及孤獨癥早期的篩查、診斷和康復干預。
第十四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實行補貼制度,補貼申請流程和補貼標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支持殘疾人輔助器具產業發展,完善輔助器具的研發、生產、供應、評估、適配、訓練、維修、回收等服務體系。鼓勵推廣應用智能輔助器具,將符合條件的輔助器具適配、維護項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范圍。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
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十六周歲以下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按照規定標準給予基本康復訓練費用全額補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擴大救助對象范圍。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納入教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教育發展評價考核體系,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以隨班就讀為主體、特殊教育為骨干、送教上門為補充,涵蓋學前教育到高中階段教育的特殊教育體系。殘疾兒童少年實行學前三年到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費教育。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設置殘疾人教育機構,將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機構建設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建設規劃。
扶持社會力量舉辦殘疾人教育機構。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域殘疾兒童的數量、分布狀況和殘疾類別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學前特殊教育。推動特殊教育學校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增設學前部或者附設幼兒園。
幼兒園應當創造條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學齡前殘疾兒童入學,并為其提供融合教育。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適合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應當達到健全兒童少年同等水平,健全控輟保學制度。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特殊教育學校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滿足不同殘疾類別兒童少年入校就讀的需求。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發展殘疾人中等以上教育。依托中等職業學校設置職業教育融合資源中心,發展以職業教育為主的高中階段特殊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高中教育階段招生制度,普通高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報考,對達到錄取標準的應當錄取。
鼓勵和支持特殊教育學校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一條 財政、教育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大特殊教育學校經費投入,確保特殊教育學校正常運轉。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按照當地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的八倍以上安排,且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定額標準。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階段參照執行。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參加普通高考、遠程教育和自學考試。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普通高等教育以及取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國家證書的殘疾學生、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學生,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資助或者補貼。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網絡信息技術運用,建設網絡學習平臺,開發網絡學習資源,設置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和課程,發展殘疾人遠程教育,為殘疾人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的統籌規劃,將殘疾人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加大對殘疾人就業的政策扶持力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義務,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在職總人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招錄工作人員應當單列一定數量適合殘疾人的崗位,按照公開、公平原則和程序招錄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制定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扶持政策,并采取有關措施保障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和殘疾人職工合法權益。財政行政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落實國家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做好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工作,扶持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對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的一次性建設、場地租金、無障礙環境改造、生產設備和輔助器具購置等支出給予相關資金扶持。
第二十六條 對有就業需求的殘疾人免費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指導、創業輔導等服務,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專項能力證書的殘疾人,按照規定給予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
支持普通職業學校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創業指導。
支持用人單位、大師工作室、非遺傳承人等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技能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五章 文化體育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文化體育活動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健康有益的殘疾人文化、體育、藝術和娛樂活動,將殘疾人文化體育事業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社會公共文化體育建設規劃,實現同步發展。
第二十八條 教育、體育、文化廣電和旅游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殘疾人從事文化、藝術、科技等創造性勞動。鼓勵社會力量支持殘疾人文化社團發展,扶持建立殘疾人文藝工作者隊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品牌。
第二十九條 教育、體育、文化廣電和旅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重視選拔培養殘疾人文化、體育、藝術人才,組織殘疾人參加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和重大體育賽事,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體育活動納入全民健身計劃,建設符合國家建設標準、滿足殘疾人需求的文化體育活動設施和活動場所,配備適合殘疾人的體育器材,設立殘疾人專用運動區域,為殘疾人參加康復健身體育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公共圖書館應當建立盲人圖書室,配置盲文版書籍和有聲讀物以及閱讀設備。鄉鎮農家書屋應當為殘疾人閱讀提供便利條件,有條件的應當設立殘疾人圖書閱覽室。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參加國際性、全國性、省級、市級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的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福利待遇不變。
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財政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完善殘疾人運動員補貼、就學、退役、安置、就業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第六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險范圍,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其參保費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殘疾人所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支持有條件的殘疾人參加意外傷害以及補充養老、醫療、重大疾病等商業保險。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殘疾人的商業保險產品、設立殘疾人專項險種。鼓勵商業信托機構為殘疾人及其家庭提供財產信托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惠及殘疾人的公共服務性收費減免政策。公共服務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設置便利設施,方便殘疾人享受社會公共服務,并減免相關服務性收費。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殘疾人攜帶輔助器具以及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者、經營者應當給予便利,不得對輔助器具和導盲犬收費。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免費進入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動植物園、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館、文體活動中心等旅游景區、公共活動場所。盲人、重度殘疾人需要陪護的,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上述場所。鼓勵上述場所舉辦的商業活動以及非政府主辦的上述場所為殘疾人進入減免費用、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寄宿制托養、日間照料、居家托養相結合的托養服務體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建設納入公共服務總體規劃,建設殘疾人集中托養服務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殘疾人之家建設,開展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經費用于殘疾人事業,體育行政部門每年在體育彩票本級留成公益金群眾體育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支持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七章 無障礙環境
第三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應當遵循安全便利、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符合殘疾人的實際需要。
交通運輸設施和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實施無障礙設施建設,對司乘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培訓,有條件的優先配置低地板無障礙公交車。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鄉道路、公共建筑、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并與周邊道路、建筑物其他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實現貫通,保證安全、可達和便利。
第三十七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設施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并納入周邊環境或者建筑物內部引導標識系統。
第三十八條 公安、交通運輸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完善殘疾人駕駛機動車管理制度,為具備條件的殘疾人駕駛機動車創造條件。
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和顯著標志標識,供肢體殘疾人優先使用,并減免停車費用。
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無障礙停車位的管理,對擅自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的,予以勸阻、制止。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無障礙信息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全面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加強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產品、服務的開發應用和管理。
鼓勵相關企業在即時通訊、遠程醫療、教育學習、地圖導航、金融支付、網絡購物和線上約車等服務中提供無障礙支持,將無障礙化納入產品和服務的日常維護流程。
第四十條 國家舉辦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技術技能考試、招錄招聘考試以及各類學校組織的統一考試,應當為有殘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務。
組織選舉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并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盲文、大字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或者人工咨詢服務。
鼓勵郵政、快遞企業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提供上門收寄服務。
第四十一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協會等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殘疾人、老年人、媒體代表等參與的無障礙督導員隊伍,對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以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未依法保障殘疾人特殊教育權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建設項目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殘疾人保障工作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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